山大教字[2002]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国家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使我校的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形成专业设置管理的自主、自检、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设置原则
(一)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要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面向或通过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设新专业。
(三)坚持突出我校优势和特色、扬长避短,与我校的办学定位及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自主进行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特别是对以下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从严控制:
(一)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二)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四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符合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每年不少于60人(个别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有学校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室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优先考虑设置的专业
(一)国家优先发展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的本科专业;
(二)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地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应用型学科专业;
(三)有利于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的、跨学科设置的交叉学科专业;
(四)为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较宽的专业面向,能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二级专业类设置和组织招生的专业;
(五)有具体单位资助财力、物力,基本不需学校投资,并可明显提高办学效益的专业;
(六)有良好的生长点及生长条件,可借助现有专业力量建设成长,对现有专业起相辅相成促进作用的专业。
第六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 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不能有增无减,无限叠加,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随时调整、合并或撤销某些专业,保持我校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按目前我校发展规模测算,本科专业总量应控制在110个左右为宜。因此,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八条 经学校评估检查,本科教学工作未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学院,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专业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委员会是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咨询、评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对山东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监督和审批。
第十条 学校自主进行专业设置及其调整,由学院负责申报,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论证、评议、审批,然后报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学院答辩、经充分论证、审批后,报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经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论证,学院可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完成基础课教学后,在现设专业范围内自主审定专业方向。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负责联系专家、接收并初步审核申报专业的材料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自主设置专业得到充分论证、防止随意性,专业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学院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书面材料:
(一)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
(二)学院发展规划、拟设专业建设规划、稳定的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三)按照统一格式据实详细填写的申请表;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相关文件;
(五)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师资队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情况。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程序如下:
(一)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每年8月);
(二)学院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材料(每年9月30日前);
(三)教务处组织初步审核(每年10月10日前);
(四)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审定(每年10月31日前);
(五)学校将审定结果连同有关材料按照统一表格,报送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备案(每年10月31日前)。
第十六条 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须经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论证和组织的答辩,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七条 凡由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核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十八条 学校自主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含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和规定程序论证、审定。
第十九条 对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其中包括:
(一)设置该专业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并有用人部门提供可靠的根据和保证。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条 自主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的审批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中,由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的委员会中,参加论证的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目录外专业报教育部备案时,附参加论证的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名单、专家论证情况的原始记录、专业论证报告、专业介绍、教学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指导、监督下,从本校的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把人才培养纳入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大系统中,做好人才预测和统筹规划,做好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本科专业的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由研究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反馈机构组成的专业设置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对专业办学质量的跟踪与评估,形成自主、自检、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实行指导、检查、监督;督促学院加强专业建设,适时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院,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或按规定令其限期整顿、停止其招生、直至撤销所设置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随时接受教育部对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实行的任何形式的指导、评估、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教务处。